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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研读一下武汉大学跟学生处分的依据《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第22条第5款。作为一个知名学府,法学很强大的学校,对一个大一新生私下隔着裤子挠痒行为引用22条第5款这一条款是不合适的。
请看《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或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五)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意看,第五款前四个动词(谓语)是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宾语是活动。什么是活动?活动是由共同目的联合起来并完成一定社会职能的动作的总和。因此,这一款处分针对的是有共同目的的两人以上实施的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参与者。这位学生一个人隔着裤子在私处挠痒,又不是跟他人共同策划的活动,完全是个人因疾病原因做出的隐私行为,跟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活动没有半毛钱关系。学校居然引用这一条款做出处分。显然是错误理解、错误引用了。无论如何,错误引用条款,就该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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